清償借款114年度壢小字第11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16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蔡明順
陳竣鴻
林克郁
被 告 陳俊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4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13,49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
編號 借款本金 (新臺幣) 借款餘額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如下)。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時按原利率之1成加付違約金,超逾6個月以上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另按原利率之2成加付違約金。 1 100,000元 13,490元 11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113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上限期數9期 合計債權本金新臺幣13,490元
114年度壢小字第116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蔡明順
陳竣鴻
林克郁
被 告 陳俊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4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13,49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
編號 借款本金 (新臺幣) 借款餘額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如下)。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時按原利率之1成加付違約金,超逾6個月以上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另按原利率之2成加付違約金。 1 100,000元 13,490元 11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113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上限期數9期 合計債權本金新臺幣13,4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