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壢小字第13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35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士賢
被 告 徐瑩珊
徐偉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0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09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附表:
積欠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迄日 (民國) 起迄日 (民國) 年利率(%) 20,090元 1.775 113年11月1日起至114年5月22日止 113年12月1日起至114年5月22日止 0.1775 2.775 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114年5月23日起至114年5月31日止 0.2775 11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
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
之。
114年度壢小字第135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士賢
被 告 徐瑩珊
徐偉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0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09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附表:
積欠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迄日 (民國) 起迄日 (民國) 年利率(%) 20,090元 1.775 113年11月1日起至114年5月22日止 113年12月1日起至114年5月22日止 0.1775 2.775 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114年5月23日起至114年5月31日止 0.2775 11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
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