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壢小字第13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354號
原 告 梁貴姣

訴訟代理人 陳文成
被 告 蔡養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下列理由要領
外,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按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
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
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
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民法第793條定有明文。
至何謂輕微或相當,應依一般社會觀念是否能忍受定之,並
參酌主管機關依法所頒布之管制標準予以考量,俾與事業之
經營獲得衡平,以發揮規範相鄰關係積極調節不動產利用之
功能(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
非單憑個案當事人主觀喜惡或感受以為認定。又當事人主張
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
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原告主張被告倒車空踩油門,向原告住家前、後門排放有害
廢氣之行為(下稱系爭行為),已侵害原告身體健康,令原告
身心俱疲,並踐踏原告人格尊嚴,爰依民法第793條規定請
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等語,固據提
出監視器錄影光碟為證,並經本院會同兩造當庭勘驗光碟內
容如附表所示。然原告主張被告排放車輛廢氣至其住家,依
民法第793條規定,應以氣體「侵入」為構成要件,而依附
表勘驗結果,雖可見被告倒車至馬路後,將車尾朝向原告住
家方向空踩油門,惟卷內並無任何證據顯示被告車輛排放之
氣體已實際「侵入」原告住家內部,尚難認有構成民法第79
3條本文所規定之要件。縱使被告車輛排放之氣體因空氣擴
散作用確有侵入原告住所,然在馬路上使用車輛本即會產生
廢氣,車輛排放之廢氣是否超出空氣品質標準而危害人體,
仍應依相關法規所定之方法檢驗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
非謂車輛運作產生氣體即有違背法規限制,而認其侵入並非
輕微。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車輛廢氣溢散之情形已逾越一般
社會通念可容忍程度,自難逕依原告主觀感受即令被告負民
法第793條本文之禁止義務。
四、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就違法性而論
,倘行為人所從事者為社會上一般正常之交易行為或經濟活
動,除被害人能證明其具有不法性外,亦難概認為侵害行為
,以維護侵權行為制度在於兼顧「權益保護」與「行為自由
」之旨意,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侵權行為之成立,應具備加害行為、侵害權利、行為不法、
致生損害、相當因果關係、行為人具責任能力及行為人須有
故意或過失等要件,若任一要件有所欠缺,即無侵權行為責
任之可言。經查,被告倒車進入馬路時,雖其車尾確有朝向
原告住家空踩油門排放氣體,惟油門排出氣體為引擎運作之
現象,是否已達超出空氣品質標準而危害人體仍有疑義,要
難認被告上開行為具有不法性,參以原告並未提出其他積極
事證證明被告排氣行為確有造成原告身體健康如何受損,且
情節重大,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10萬元,
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
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
之。 
  
附表:  
一、勘驗001檔案:
  畫面時間自2023/09/29,11:42:24起:車號000-0000自用
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進入住家後又倒車至馬路上,車尾向
著對面住戶晾曬之被單,此時有一小男孩自車窗探出頭,並
說:「你拍呀」等語,(42:39至42:44)聽到原地踩油門之
聲響,隨後系爭車輛再度停回住家空位。
二、勘驗002檔案:
  畫面時間自2025/06/20,11:36:06起:有一身著深色上衣
男子在進入系爭車輛駕駛座前,面向對面住家大聲喊話,另
一身著淺灰色上衣男子在進入後座前亦跟著喊話,隨後系爭
車輛倒車進入馬路,(36:59至37:05)聽到原地踩油門聲響
,系爭車輛駛離。
三、勘驗003檔案:
  畫面時間自2025/06/25,13:05:41起:系爭車輛倒車,並
碰撞對面住家前停放有輔輪車輛,(05:57至06:05)聽到原
地踩油門聲響,(06:16)系爭車輛駕駛人下車查看被撞車輛
,隨後系爭車輛駛離。
四、勘驗004檔案:
  畫面時間自2025/07/17,08:50:37起:系爭車輛倒車至馬路,適有一台機車自路口轉入,(50:46至50:56)聽到原地踩油門聲響,隨後系爭車輛駛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