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壢小字第13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384號
原 告 陳彥君
被 告 吳育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72號),本院
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1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114年度壢小字第1384號
原 告 陳彥君
被 告 吳育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72號),本院
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1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