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壢小字第13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1390號
原 告 楊子儀
被 告 李昀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
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北屯區,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而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地點為新
竹縣○○鄉○道0號88公里100公尺處,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
宗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2頁),均非本院管轄範圍。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114年度壢小字第1390號
原 告 楊子儀
被 告 李昀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
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北屯區,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而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地點為新
竹縣○○鄉○道0號88公里100公尺處,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
宗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2頁),均非本院管轄範圍。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