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壢小字第16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168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彭翔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被告住所地自民國108年5月31日自桃園市中壢區遷址
至基隆市,而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提起本件訴訟,本
院對本件並無管轄權,依照首開規定,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至有管轄權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