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壢小字第18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837號
原 告 王月葉
被 告 林尚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壢原交簡附民字第9
號),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114年度壢小字第1837號
原 告 王月葉
被 告 林尚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壢原交簡附民字第9
號),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