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壢小字第19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1973號
原 告 張鈞強
被 告 徐浿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
14年12月29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該裁定
業於115年1月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惟原告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
明細、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是其訴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建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伊文
114年度壢小字第1973號
原 告 張鈞強
被 告 徐浿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
14年12月29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該裁定
業於115年1月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惟原告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
明細、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是其訴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建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