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壢小字第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2號
原 告 陳韻如

被 告 羅玉坪(即被告潘信華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羅玉坪為被告潘信華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潘信華於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繫屬期間
,於民國114年1月11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羅玉坪,有卷
附戶役政查詢結果、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資料等件為憑。
茲因繼承人羅玉坪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命如
主文所示之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