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114年度壢小字第2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20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張宇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宇廷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2,872元(計算式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