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壢小字第2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286號
原 告 朱燕春
訴訟代理人 陳佳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寶麗池社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麗寶麗池社區之法
定代理人及其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有法定代理人者,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法定代理人姓
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書狀
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第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
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
,上揭規定於小額程序仍適用之。
二、查,原告之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
居所,起訴程式不合,亦無從合法送達訴訟文書。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