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114年度壢簡字第13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358號
原 告 周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雪群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892號本票
裁定,致本院無從確定該裁定內容與原告起訴狀所示內容同一,
而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如數補繳,並提出上開本票裁定影本,逾期不繳或不提出,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114年度壢簡字第1358號
原 告 周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雪群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892號本票
裁定,致本院無從確定該裁定內容與原告起訴狀所示內容同一,
而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如數補繳,並提出上開本票裁定影本,逾期不繳或不提出,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