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壢簡字第14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40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李苡瑄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徐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
年11月25日之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
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但其上訴程序,如法律於簡易程
序無特別規定,仍準用通常上訴程序,則其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向第二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此為同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所分別明文,而屬上訴之必要程式。是上訴人
提起上訴如未繳納上訴費用,仍應由第一審法院先行裁定命
上訴人於期限內補繳,上訴人苟未如期補繳,則第一審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二、經查,因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之第一審判
決,而於114年12月11日提起上訴,並聲明:為不服簡易判
決而上訴,核係就原判決不利於伊之部分,全部提起上訴,
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250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有上訴不合程式之情。然前情
非不能補正,本院始於114年12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上
開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並於114年12月31日送達於上訴人
(見本院卷第67頁),迄未經上訴人補繳,有本院繳費資料
明細、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清
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70頁至第74頁),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