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壢簡字第14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143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楊舒婷
被 告 周于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萬7298元,及自民國113年月11日2
4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7.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1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
金,違約金最多收取期數為3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36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9萬7298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向原告申辦信用貸
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借款期間自113年10月24日起至120
年10月23日止,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繳款即喪失期
限利益,並加收違約金。而被告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29
萬7298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此,爰
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帳務資料等
件為證,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
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爰就訴訟費用部
分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114年度壢簡字第143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楊舒婷
被 告 周于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萬7298元,及自民國113年月11日2
4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7.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1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
金,違約金最多收取期數為3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36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9萬7298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向原告申辦信用貸
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借款期間自113年10月24日起至120
年10月23日止,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繳款即喪失期
限利益,並加收違約金。而被告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29
萬7298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此,爰
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帳務資料等
件為證,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
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爰就訴訟費用部
分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