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壢簡字第14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468號
原 告 葉俊廷
被 告 邱佩璇 住○○市○○區○○○○街0巷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勵志中學感化教育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
15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
定有明文。另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
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
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
5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
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或
非刑事訴訟程序認定之犯罪事實侵害其私權,縱因同一事故
而受有損害,亦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306號裁定意旨參照)。而
因少年保護事件之調查及審理程序,並非刑事訴訟程序,其
性質與刑事訴訟程序迥別,故刑事訴訟法之附帶民事訴訟,
於少年事件尚無適用餘地。原告雖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提起本件訴訟,其所附為本院113年度少護字第333號少年
法庭裁定,其所涉詐欺案件係由本院少年法庭依少年保護程
序審理,並未繫屬於本院前揭刑事程序,揆諸前述說明,原
告此部分之訴即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補繳第一
審之裁判費,附此敘明。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未據原告繳納。從而,原告
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114年度壢簡字第1468號
原 告 葉俊廷
被 告 邱佩璇 住○○市○○區○○○○街0巷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勵志中學感化教育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
15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
定有明文。另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
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
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
5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
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或
非刑事訴訟程序認定之犯罪事實侵害其私權,縱因同一事故
而受有損害,亦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306號裁定意旨參照)。而
因少年保護事件之調查及審理程序,並非刑事訴訟程序,其
性質與刑事訴訟程序迥別,故刑事訴訟法之附帶民事訴訟,
於少年事件尚無適用餘地。原告雖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提起本件訴訟,其所附為本院113年度少護字第333號少年
法庭裁定,其所涉詐欺案件係由本院少年法庭依少年保護程
序審理,並未繫屬於本院前揭刑事程序,揆諸前述說明,原
告此部分之訴即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補繳第一
審之裁判費,附此敘明。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未據原告繳納。從而,原告
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