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壢簡字第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7號
原 告 謝鎮達
姜謝檍妹
謝月菊
古月嬌
謝月秋
謝月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宜庭律師
郭桓甫律師
蔡岳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六八環保衛生工程行即鄧美純等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被告唐朝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一六八
環保衛生工程行即鄧美純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及
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114年度壢簡字第17號
原 告 謝鎮達
姜謝檍妹
謝月菊
古月嬌
謝月秋
謝月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宜庭律師
郭桓甫律師
蔡岳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六八環保衛生工程行即鄧美純等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被告唐朝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一六八
環保衛生工程行即鄧美純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及
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