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114年度壢簡字第22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2249號
原 告 楊士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美琪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提出本票之影本(包含發票
日、面額、到期日及票據號碼)或提出被告梁美琪聲請本票裁定
之影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此為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
定有明文。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而聲明即當事人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
如當事人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是以訴之聲
明,須明確特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梁美琪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其
雖於訴之聲明記載「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如附件所示之本票債
權不存在;被告應將如附件所示之本票返還原告」等語,然
原告所提之起訴狀並未有所謂之附件存在,是難認原告已具
體表明其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即訴之聲明未記載原告所欲
確認之本票為何,亦未特定本票之內容〈如發票日、面額、
到期日及票據號碼等重要事項〉或提出本票相關事證〈如本票
裁定〉。又觀原告起訴狀理由記載「112年5月17日向被告丈
夫張先生借款金額20萬元並開立本票票號0000000,本票票
號0000000;原告和被告丈夫張先生於便利超商顛數150萬票
號0000000之本票」等語,原告雖有記載票據號碼,然上開
票據號碼是否於本票相符無法確認,本院亦無從僅憑原告上
開所述特定本票內容,亦無從確認本票之發票面額為多少用
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課徵裁判費。準此,原告起訴難認其
訴之聲明已具體特定,其起訴不合程式。爰依上開規定,定
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起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114年度壢簡字第2249號
原 告 楊士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美琪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提出本票之影本(包含發票
日、面額、到期日及票據號碼)或提出被告梁美琪聲請本票裁定
之影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此為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
定有明文。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而聲明即當事人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
如當事人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是以訴之聲
明,須明確特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梁美琪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其
雖於訴之聲明記載「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如附件所示之本票債
權不存在;被告應將如附件所示之本票返還原告」等語,然
原告所提之起訴狀並未有所謂之附件存在,是難認原告已具
體表明其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即訴之聲明未記載原告所欲
確認之本票為何,亦未特定本票之內容〈如發票日、面額、
到期日及票據號碼等重要事項〉或提出本票相關事證〈如本票
裁定〉。又觀原告起訴狀理由記載「112年5月17日向被告丈
夫張先生借款金額20萬元並開立本票票號0000000,本票票
號0000000;原告和被告丈夫張先生於便利超商顛數150萬票
號0000000之本票」等語,原告雖有記載票據號碼,然上開
票據號碼是否於本票相符無法確認,本院亦無從僅憑原告上
開所述特定本票內容,亦無從確認本票之發票面額為多少用
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課徵裁判費。準此,原告起訴難認其
訴之聲明已具體特定,其起訴不合程式。爰依上開規定,定
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起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