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壢簡字第4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49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汪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
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
字第110號裁定見解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嗣
被告對該支付命令異議,視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而依原告
提出之貸款契約書第10條,兩造約定因本借據涉訟時,合意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且本件並非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
事件,亦無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排除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
。從而,原告向本院起訴應有違反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