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4年度壢簡字第6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651號
原 告 古錦梯


訴訟代理人 鄭芃律師
被 告 呂明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
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