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壢簡字第7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74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李君洋(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黃建中
黃文鄉
黃建興
黃建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黃建興、黃建融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娳玲之遺產範圍內與被
告黃建中、黃文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萬3,995元,及如附表
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黃建中、黃文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6,226元,及如附
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百分之73由被告黃建興、黃建融與被告黃建中、黃文鄉
連帶負擔,其餘由被告黃建中、黃文鄉連帶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萬3,995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主文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黃建中、黃文鄉如以新臺幣4
萬6,22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爰依職權命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公司主張:
 ㈠被告黃建中於民國100年至108年間,邀同被告黃文鄉及訴外
人黃娳玲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公司簽訂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
款及大學學程借款,共14筆借款,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
)25萬7,719元(其中22萬1,493元由被告黃文鄉及黃娳玲共
同連帶保證,其餘4萬6,226元由被告黃文鄉連帶保證)。雙
方並約定自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日起,每1學期借
款得有1年償還期間,以1個月為1期,自109年8月1日起分16
8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部分按教育部之公告及
規定辦理,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儲金機動利
率加0.15%浮動計息,而被告遲延還本或付息,依約定視為
全部到期並經伊公司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
(本件為114年3月31日)起,借款利率加年利率1%固定計算
外,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項,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
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借
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黃建中自113年11月1日起,
即未依約履行,尚欠伊公司本金17萬221元(其中12萬3,995
元由被告黃文鄉及黃娳玲共同連帶保證,其餘4萬6,226元由
被告黃文鄉連帶保證)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又黃娳玲於107年3月29日死亡,被告均為其繼承人且均未拋
棄繼承。而被告黃建中、黃文鄉除為被繼承人黃娳玲之繼承
人外,亦為本件借款之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是渠等就本件
借款本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至其餘繼承人即被告黃建興、黃
建融則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娳玲之遺產範圍內,對原告公司負
連帶清償之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出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原告公司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公司提出利率資料表、
催收呆帳查詢單、放款借據、原告公司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
知書暨約定事項、就學貸款放出查詢清單、繼承系統表、家
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及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6至24頁)等
件為證,堪認原告公司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公司本於消
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就被告敗訴部
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職權酌定被告供所定金額之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3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附表一
請求金額 (新臺幣) 項目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2萬3,995元 利息 113年10月1日起至114年3月30日止 1.775% 利息 114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違約金 11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內者,按本借款年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
附表二
請求金額 (新臺幣) 項目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4萬6,226元 利息 113年10月1日起至114年3月30日止 1.775% 利息 114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違約金 11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內者,按本借款年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