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5年度壢司小調字第2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司小調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陳先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不詳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台端之完整姓名。
二、表明相對人之完整姓名及足資特定其人別之資料(例如:出
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聯絡電話、相對人之銀
行或郵局帳號、車號等)。
三、表明本件台端所欲請求之具體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115年度壢司小調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陳先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不詳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台端之完整姓名。
二、表明相對人之完整姓名及足資特定其人別之資料(例如:出
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聯絡電話、相對人之銀
行或郵局帳號、車號等)。
三、表明本件台端所欲請求之具體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