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5年度壢小字第2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小字第252號
原 告 陳俊華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被 告 林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具狀補正載明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及相
關原因事實之起訴狀(含正本、繕本各1件)到院,並補繳本件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
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應以訴狀
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此為起訴合法要件;書狀
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於民事起訴狀內未載請求金額(即被告應給付原告
之金額,究竟為新臺幣多寡?),欠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亦未說明請求金額如何得出(起訴狀理由中有提及將近新
臺幣5萬元罰鍰,倘該5萬元即為請求金額,須詳細說明請求
之項目與金額係如何計算得出),與前開起訴應備程式不合
,原告本件起訴之程式即有欠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提出補正載明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及相關原因事實之起訴
狀(含正本、繕本各1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另本件為民事訴訟,僅能處理當事人間之私權紛爭,原告
起訴狀提及欲請求撤銷罰鍰等行政處分,此非民事訴訟得以
解決,應尋求正確法律途徑,附此敘明。
三、又倘若原告主張之金額低或等於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
訴。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