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5年度壢簡字第1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壢簡字第137號
原 告 廖杏珠
被 告 林珊汝
訴訟代理人 彭冠儒律師
洪曼馨律師
沈靖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115年度壢簡字第137號
原 告 廖杏珠
被 告 林珊汝
訴訟代理人 彭冠儒律師
洪曼馨律師
沈靖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