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5年度壢簡字第3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337號
原 告 朱曉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詩融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114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
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就財物損失部分(含請求車
輛回復原狀費用及羽絨衣外套費用)之請求。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
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
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
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
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此項限制,於該附帶民事訴訟經刑
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移送同院民事
庭後,亦有其適用。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
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
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本院114年度壢交簡字第167號刑事案件,
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且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
來,然依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賠償車輛損失新臺幣(下同)10
,000元、羽絨衣外套損失500元部分,均屬財物損失,此部
分並非刑事判決所載被告所犯過失傷害罪名可免徵裁判費之
範圍,是原告就請求財物損失之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原告繳納。從而,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就
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115年度壢簡字第337號
原 告 朱曉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詩融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114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
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就財物損失部分(含請求車
輛回復原狀費用及羽絨衣外套費用)之請求。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
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
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
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
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此項限制,於該附帶民事訴訟經刑
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移送同院民事
庭後,亦有其適用。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
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
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本院114年度壢交簡字第167號刑事案件,
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且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
來,然依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賠償車輛損失新臺幣(下同)10
,000元、羽絨衣外套損失500元部分,均屬財物損失,此部
分並非刑事判決所載被告所犯過失傷害罪名可免徵裁判費之
範圍,是原告就請求財物損失之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原告繳納。從而,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就
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