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115年度壢簡字第5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518號
原 告 張瑞鈺
被 告 吳汶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65,081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0萬元) 1 利息 40萬元 114年6月16日 114年11月4日 (142/365) 5% 7,780.82元 2 違約金 40萬元 114年6月16日 114年11月4日 (142/365) 36.5% 5萬6,800元 3 程序費用 500元 - 500元 小計 6萬5,080.82元 合計 46萬5,081元
115年度壢簡字第518號
原 告 張瑞鈺
被 告 吳汶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65,081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0萬元) 1 利息 40萬元 114年6月16日 114年11月4日 (142/365) 5% 7,780.82元 2 違約金 40萬元 114年6月16日 114年11月4日 (142/365) 36.5% 5萬6,800元 3 程序費用 500元 - 500元 小計 6萬5,080.82元 合計 46萬5,0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