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2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1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INH VAN TU(越南籍,中文姓名:丁文秀)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關於「DINH VAN TU2」記載應更正
為「DINH VAN TU」。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第1行關於被告姓名顯係
誤寫,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職權以裁定更
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