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2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6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詠竣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7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詠竣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
實欄一第6行後段「駕馱」應更正為「駕駛」,並補充「財
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
駕籍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為證據外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又被告有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事實,
業經檢察官具體記載於附件犯罪事實欄內,並無任何空泛、
不明確或顯然錯誤之情形,且有檢察官提出之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1份可佐,是被告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然本院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
衡酌檢察官並未提出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何特別惡性或對於
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之情形,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
重其刑,然仍得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
品行」之審酌事項,附此敘明。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且政
府各相關機關已就酒後駕車之危害性以學校教育、媒體傳播
等方式一再宣導,被告對於該項禁令當知之甚詳,詎於酒後
仍駕車上路,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之
觀念,所為實不可取;衡以被告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
公升0.71毫克,超出構成要件標準甚多,且其酒後駕駛自用
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對交通安全所生危害之程度非輕,復考
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本案犯罪動機、情節,暨其自陳
學歷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
勉持之生活狀況(參被告之警詢筆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葉子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784號
  被   告 鄭詠竣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詠竣前因妨害自由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簡
字第50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於民國111年12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
112年8月26日上午10時許至同日下午2時許止,在新竹市○區
○○路○段000號凱悅KTV新竹店飲用啤酒5罐後,其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仍駕馱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上。嗣於同日下午4時15分許,行經新
竹縣竹北市中正西路與環北路五段路口前,因不勝酒力將車
輛停放車道上且在車上睡覺,為警據報到場處理,鄭詠竣遂
駕駛車輛逆向行駛,不慎與對向車道由黃啟善所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號營業大客車發生擦撞(無人受傷),經警於同日
下午4時23分許,測得鄭詠竣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
.71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詠竣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黃啟善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員警職務報
告、酒精測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
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及現場照片16張、現場監視器影
像擷取畫面7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
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又被告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
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審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檢 察 官 葉 子 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