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2年度竹東交簡字第13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東交簡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發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113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文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
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112年度偵字第11304號)。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黃文發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
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
25毫克以上情形罪。 
(二)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黃文發違反酒
後不得駕車之禁令酒後騎車,且本次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為每公升0.76毫克之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程度,無視
於公眾交通安全而再於飲酒後酒精濃度超過標準仍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惟念其犯後為前開自白之態度,與其智識程
度、生活狀況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
05%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1304號
  被   告 黃文發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00鄰○○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文發於民國112年6月18日13時許起至同日16、17時許止,
在新竹縣關西鎮某處飲用啤酒後,其吐氣酒精濃度已逾每公
升0.25毫克,仍於同日18時許,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離開,欲返回新竹縣○○鄉○○村00鄰○○00號住處。嗣於
同日19時5分許,黃文發騎車行經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
前,因變化車道未開啟方向燈,為警攔查後發現其全身散發
酒氣,經警於同日19時16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0.76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文發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二)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下公館派出所警員徐麟儀製作
之偵查報告1份、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
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1張、酒精濃度測定0.76MG/L數據紙1
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張、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3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檢 察 官 林佳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劉憶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