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3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8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VLASOV DENIS(俄羅斯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29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VLASOV DENIS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
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一行「113年8月22
日22時許」更正為「113年8月22日20時許」;證據應補充「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飲酒後仍騎乘機車上路
,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之觀念,對交
通安全所生危害之程度非輕,所為實不可取;衡以被告酒後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80毫克,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
犯行,兼衡本案犯罪動機、情節,暨其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
程度、職業為餐飲、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參被告之警詢筆錄
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末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
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然是否一併宣
告驅逐出境,固由法院酌情依職權決定之,採職權宣告主義
。但驅逐出境,係將有危險性之外國人驅離逐出本國國境,
禁止其繼續在本國居留,以維護本國社會安全所為之保安處
分,對於原來在本國合法居留之外國人而言,實為限制其居
住自由之嚴厲措施。故外國人犯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
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
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
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
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04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本案被告雖為俄羅斯籍,且經判
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其所為雖不足取,然非屬重大犯罪,
又尚乏證據證明被告因犯本案而有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
且被告係合法來臺,具永久居留權之外國人(見偵卷第22頁
),本院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罪質及被告之素行、生活狀
況等節,認無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
,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晏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
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2927號
  被   告 VLASOV DENIS(俄羅斯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VLASOV DENIS於民國113年8月22日22時許,在臺北市圓山捷
運站飲用酒類後,仍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
,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翌(23)日0時35分許
,行經新竹縣○○市○○路0段00號前,因騎車吸菸而為警攔查
,發現其身上有濃厚酒味,並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
其測定值達每公升0.80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VLASOV DENIS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
不諱,復有職務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
定合格證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VLASOV DENIS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林奕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徐晨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