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3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8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ESCUDERO CHRISTIAN HERLUE DUENAS(中文姓名:
赫魯,菲律賓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5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ESCUDERO CHRISTIAN HERLUE DUENAS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ESCUDERO CHRISTIAN HERLUE DUENAS於民國113年10月2日0
時許,在新竹縣○○市○○路000號地下1樓卡拉OK店飲用酒類後
,仍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竟基於酒後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0時35分許,行經新竹縣竹北市
縣政十三路與光明一路口,因行車不穩而為警攔查,發現其
身上有濃厚酒味,並於同日0時38分許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測試,其測定值達每公升0.90毫克而查獲。案經新竹縣政
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偵卷第8至11頁、第33至35頁)

 ㈡職務報告(偵卷第7頁)、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當事人
酒精測定紀錄表(偵卷第12頁)、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偵卷第14頁)、財團法人台灣
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偵卷第13
頁)、被告居留證影本(偵卷第18頁、第37頁)、居留外僑
動態管理系統查詢及列印資料(偵卷第19頁)。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
罪。
四、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服用酒類旋即貿然騎
乘機車上路,危害交通安全非輕,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
、身體和財產安全觀念,惟念其犯後坦承犯罪,態度尚可,
兼衡其大學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
偵卷第8頁警詢筆錄所載)暨其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奕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