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3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1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秋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竹北簡易庭於民國113年12月24
日所為之113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1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附
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之記載,關於被告
車牌號碼部分顯有誤載,惟此等文字疏誤經核與判決實質內
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翁禎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附表:
更正前 更正後 【一、本件犯罪事實:】「……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 【一、本件犯罪事實:】「……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