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4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珊溶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58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珊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
及濃度值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廖珊溶知悉與施用毒品者處於同一密閉空間,長時間吸入含
有毒品成分之二手菸,極有可能致其尿液檢驗出毒品或其代
謝物成分,且尿液所含毒品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
及濃度值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於民國113年1
2月5日晚間,在位在新竹市○○區○○○路000號之13號1樓居所
內,見其男友陳子侯在未有對外通風窗戶之房間內接續施用
摻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K菸數次,其在旁亦已吸入大量含
有愷他命成分之二手菸後,仍於翌(6)日15時許,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陳子侯上路。嗣於同日16
時50分許,行經新竹縣新豐鄉明新五街與明新八街口時,因
違規停車為警攔查,經警徵得廖珊溶同意後,對上開車輛執
行搜索,當場扣得K盤1個,並於同日18時55分許,經警徵得
廖珊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愷他命、
去甲基愷他命陽性反應(愷他命濃度160ng/mL、去甲基愷他
命濃度306ng/mL),均已逾行政院公告愷他命、去甲基愷他
命之濃度值100ng/mL,而查悉上情。
 ㈡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廖珊溶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警員製作之職務報告、被告出具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竹
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1份。
 ㈢被告出具之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被告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
體真實姓名對照表、被告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
公司113年12月2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
 ㈣陳子侯出具之自願受採尿同意書、陳子侯之濫用藥物尿液檢
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陳子侯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
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2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愷他命濃度3
020ng/mL、去甲基愷他命濃度6260ng/mL)各1份。
 ㈤查獲現場照片2張。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情形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吸入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成分之二手菸後,致其尿液經檢驗所含愷他命濃度達160n
g/mL、去甲基愷他命濃度達306ng/mL,均已逾行政院公告之
濃度值100ng/mL之情形,貿然駕車行駛於公眾往來之道路上
,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並
考量被告經檢出尿液所含毒品濃度值尚非甚高,卷內復無其
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自身確有施用毒品,其犯罪情節究
與施用毒品致尿液所含毒品濃度值嚴重超標仍駕車上路者有
別,且經警當場測試未見其身體控制能力有何顯著減低之徵
象(見偵卷第24頁),其駕車過程亦未實際肇生交通事故或
造成人員傷亡,難謂其所生危害已達極為嚴重之程度,兼衡
以被告於警詢時自陳為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從事餐飲業工
作、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偵卷第6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雖因一時失慮致
觸犯本案之罪,惟其於犯後已坦認犯行,尚見悔悟之意,復
由其,且由被告上揭犯罪情節觀之,其本案犯行所表現出之
主觀惡性亦非甚鉅,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應能知
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
緩刑2年,以勵自新。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葉子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吳佑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