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9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新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45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新麟犯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陳新麟明知施用毒品將導致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
在此時如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
,竟於民國114年2月27日0時許,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路
000號之住處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入針筒加水稀釋
後注射入體內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後(所涉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部分,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辦中),猶基
於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3時前之某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3
時10分許,行經新竹縣湖口鄉中山路1段與信湖路口,因行
車不穩且未使用安全帶而為警盤查,復經警徵得其同意,於
同日3時46分許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可
待因陽性反應(嗎啡濃度值為27,700ng/mL、可待因濃度值
為2,420ng/mL),始查悉上情。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
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
二、證據:
㈠、被告陳新麟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偵卷第5頁至第6頁、第2
7頁)。
㈡、被告於114年2月27日3時46分許,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
檢體送驗,檢出嗎啡濃度值為27,700ng/mL、可待因濃度值
為2,420ng/mL,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
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085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
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3月21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
告序號:新湖-5號、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085號)、刑
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自願受採尿
同意書、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車號查詢車籍資料各1份附
卷可憑(偵卷第7頁至第8頁、第11頁至第12頁、第24頁)。
三、論罪科刑:  
㈠、按112年12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13021號令修正公
布刑法第185條之3其修法理由載明:參考第1款處罰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達一
定數值以上者,採取抽象危險犯之體例,增訂第3款規定,
對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行為,且經測得所含毒品、麻
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含一定濃度以上者,即認
已有危害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而有刑事處罰之必要性
。又關於尿液所含毒品海洛因代謝物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
品項及濃度值,經行政院於113年3月29日以院臺法字第1135
005739號公告「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第1項第3款尿液確
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規定:二、海洛因、鴉片
代謝物:㈠嗎啡:300ng/mL、㈡可待因:300ng/mL」作為認定
「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經查,被告本案經採集之尿
液檢體檢出嗎啡濃度值為27,700ng/mL、可待因濃度值為2,4
20ng/mL,其送驗結果均明顯高於前開行政院公告之內容,
堪認其確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情形甚明,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
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人之精神及
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施用毒品後駕車對一般道路往來之
公眾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罔顧公眾安全、漠視自己安危,
於施用毒品後,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嚴重危及道路交
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實值
非難,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且所幸未造成他人生
命、身體法益之侵害,兼衡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
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廖宇晨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采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