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114年度竹東交簡字第3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東交簡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士賢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4年度偵字第741、47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士賢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
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愷他命貳包(驗餘淨重玖捌點陸貳陸公克、零點零陸肆公
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補充被告楊士賢於本院訊問時之自
白(本院卷第29頁)、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三)第2
行「113年11月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11月29日」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及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
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
及濃度值以上之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無視禁令規範,未經許可持有含第三級毒品合計
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助長毒品流通,且易產生其他犯罪,
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又漠視一般往來公眾及駕駛人用路安全
,施用毒品後駕車上路,尿液含毒品數值達行政院公告濃度
值以上,所為均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幸未肇事致人員傷亡,兼衡所查獲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
及動機、犯罪情節、所生危害,暨其所自陳之教育程度、職
業、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字741卷第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驗餘淨重98.626公克、0.064
公克),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20
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附卷足憑(見偵字741卷第51頁
),屬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
否,均宣告沒收。至於上開扣案物用於包裝毒品之包裝袋,
其上均有該等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
當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併予宣告沒收;取樣鑑驗耗損
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741號
                        第4740號
  被   告 楊士賢 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士賢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
管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竟仍基於持有
逾量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1月9日20時許,在桃
園市楊梅區高鐵橋下某處,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翔」
之人,以新臺幣4萬元之價格購買1包愷他命100公克而持有
之,並旋分裝後於同日21時許,在新竹縣湖口火車站前以愷
他命摻入香菸方式施用後,基於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之犯意,於113年11月10日1時45分前某時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小客車上路,而於113年11月10日1時45分許,
行經新竹縣○○鎮○00號快速道路閘道與中豐路口,為警執行
路檢勤務攔查,經楊士賢同意後,在車內置物盒內查獲愷他
命2包(1包淨重98.663公克,純度69.1%,總純質淨重68.17
6公克,另1包淨重0.115公克,純度72.3%,總純質淨重0.08
3公克),再經其同意於113年11月10日2時20分許採集其尿
液,檢驗結果呈現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代謝物(愷他命、去甲
基愷他命)陽性反應,濃度值分別達628(ng/mL)、1082(ng/
mL),均超過行政院公告之濃度值100(ng/mL),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楊士賢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114年3月18
日職務報告。
(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20日毒品證
物檢驗報告及113年11月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及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
值以上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
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之愷他命係被告持有之違禁
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之規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楊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