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竹東交簡字第3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東交簡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聖儒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21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聖儒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濃度達行政院公告之品
項及濃度值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一、倒數第3行所
載「現場照片6張」,應更正為「現場照片8張」、倒數第1
至2行所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
檢驗報告」,應更正為「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
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行政院依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於民國113年3月29日以院臺
法字第1135005739號公告訂定「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
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
值」,並自同日生效,其中規定「硝甲西泮代謝物(7-Amin
onimetazepam)濃度50ng/mL」,而被告陳聖儒尿液所檢出
之硝甲西泮代謝物濃度520ng/mL,已高出上開公告之判定值
甚多。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
品項及濃度值以上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影響,施用毒品後
駕駛車輛對一般道路往來之公眾具有高度危險性,卻仍不恪
遵法令,於服用毒品後,率然駕駛自小客車行駛於道路,漠
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所為誠屬不
應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可認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
犯罪動機、情節,暨其前有槍砲、毒品、公共危險之前科素
行,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與其犯罪動機、情節、
手段、毒品濃度之超標程度,和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工
作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年籍資料欄)等一切情狀,就
其所犯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108號
  被   告 陳聖儒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聖儒於民國113年10月20日凌晨0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
鄉○○路00巷0弄0號,以將摻有硝甲西泮、美托咪酯、異丙帕
酯等成分電子菸彈填入電子菸桿並點燃之方式,施用第三級
毒品硝甲西泮、美托咪酯、異丙帕酯(其中美托咪酯、異丙
帕酯已於113年11月27日經行政院公告改列為第二級毒品,
所涉施用毒品罪嫌,另案偵辦中)後,明知已因施用毒品欠
缺通常之注意力,無法安全駕駛交通工具,竟仍基於服用毒
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18時55分許,行經新竹縣○○鄉
○○路00號前,不慎擦撞劉常新停放在該處路邊之車牌號碼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經警據報到場處理,發現其精神恍惚
,並經陳聖儒同意搜索而扣得菸彈2顆、電子菸機身1台,且
經警於同日徵得被告同意後採集其尿液,檢驗結果呈硝甲西
泮代謝物陽性反應,且所含硝甲西泮代謝物濃度520ng/mL、
美托咪酯濃度2378ng/mL、異丙帕酯濃度71ng/mL,其中硝甲
西泮代謝物濃度已逾行政院113年3月29日院臺法字第113500
5739B號函所定之濃度值,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聖儒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員警偵查報告、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新竹縣
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
搜索同意書、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案件測
試觀察紀錄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
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216)、新竹縣
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台灣尖
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法務部法
醫研究所毒物化學鑑定書各1份、現場照片6張、道路交通事
故照片14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
檢驗報告1份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
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楊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