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5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0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IO MARDIYANTO(中文名:特里歐;印尼籍)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新竹縣○○鄉○○路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58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TRIO MARDIYANT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
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TRIO MARDIYANTO(中文名:特里歐)於民國114年4月21日1
時40分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後,明知施用毒品後將導致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
在此時如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
,竟基於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114年4月21日1時40分許
,行經新竹縣○○鄉○○街00號前時為警攔檢,並得TRIO MARDIY
ANTO同意後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濃度為甲基安非他命1918ng/mL,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
度值以上,始查悉上情。
二、本案犯罪之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TRIO MARDIYANT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
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
及濃度值以上之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施用毒品對人之意
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施用毒品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
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仍罔顧自己安危及公眾安全
,而其於施用毒品後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
度值以上,仍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公眾往來之道路
上,漠視自己及公眾行車安全,其犯罪足生相當之危險;並
審酌被告之犯後態度,及其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
經濟狀況勉持(偵卷第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為刑法第95條所明定。又查被告係合法
來我國居留工作之外籍人士,有外國人居留資料1份在卷可
參(偵卷第22頁),考量被告無視我國嚴禁施用毒品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之規範,經斟酌本案情節、犯罪性質,兼衡社
會安全維護及比例原則,是不宜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仍
容任其繼續在我國居留,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諭知於刑之
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附 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5805號
  被   告 TRIO MARDIYANTO(印尼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TRIO MARDIYANTO於民國114年4月21日1時40分許前某時,在
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已達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上路。嗣於114年4月21日1時40分許,行經新竹縣○○鄉○○街
00號前時為警攔檢,並得TRIO MARDIYANTO同意後採尿送驗
,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TRIO MARDIYANTO於偵查中之供述。
 ㈡警員偵查報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濫
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查
獲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公共危險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洪 期 榮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 以 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