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5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育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89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育祐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
項及濃度值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應予補充被告張育祐於本院訊
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詳如附件所示)。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情形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後,致其尿液經檢驗所含毒品之濃度值,已遠逾行
政院公告之濃度值,仍駕車行駛於公眾往來之道路上,幸未
肇生交通事故或造成人員傷亡,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
犯後尚能坦認犯行之態度,並考量被告尿液經檢驗所含毒品
之濃度值、對於道路安全所生之危害程度及其素行等情,兼
衡以被告於警詢時自陳為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業工、家庭
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翁旭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吳佑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8965號
  被   告 張育祐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育祐於民國114年10月11日晚間某時許,在其位於新竹市○
區○○路000巷00弄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
燒烤並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
,雖預見自己尿液所含毒品或其代謝物已達行政院公告之品
項及濃度值以上,仍基於縱使其尿液所含毒品或其代謝物已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亦不
違背其本意之犯意,於114年10月12日凌晨3時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公共道路上。嗣於同日凌
晨3時30分許,行經新竹縣○○鄉○○路0段00號前,因違規停車
而為警盤查,經警方徵得張育祐之自願性同意後,復於同日
上午6時21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確認檢驗結果:安非
他命濃度值達17040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值達113680ng
/mL(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分別為安非他命500ng/mL
、甲基安非他命500ng/mL),均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
值以上,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警
員報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自願受採尿
同意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
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70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
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
U0702)、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案件測試觀
察紀錄表各1份及現場採證照片1張附卷可憑,參以被告係以
玻璃球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車內並未扣得
玻璃球,已可排除被告停車後施用之可能,因此,足認被告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
品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檢 察 官 翁旭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