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竹北簡字第43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435號
原 告 陳淑婷
訴訟代理人 劉德偉
被 告 蔡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有犯過失傷害原告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
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交上
易字第299號刑事判決可稽。
三、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435號
原 告 陳淑婷
訴訟代理人 劉德偉
被 告 蔡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有犯過失傷害原告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
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交上
易字第299號刑事判決可稽。
三、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