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竹東小字第13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東小字第137號
原 告 闕有南

被 告 米雅阿外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原簡附民字
第16號),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