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3年度竹北小字第36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365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義宏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
,97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