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竹北小字第38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38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黃永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秀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35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