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0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07號
原 告 許竹瑩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被 告 喬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吉雯
訴訟代理人 周思傑律師
追加被告 弘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07號
原 告 許竹瑩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被 告 喬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吉雯
訴訟代理人 周思傑律師
追加被告 弘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