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0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07號
原 告 許竹瑩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被 告 喬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吉雯

訴訟代理人 周思傑律師
追加被告 弘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