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4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41號
原 告 黃郁芳
被 告 ARELLANO ALJON REY BITOY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件言詞辯論時被告已入監執行,
為保障被告訴訟權益,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
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