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6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67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訴訟代理人 林昱璿
彭婕妤
被 告 葉京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方振仁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
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第168條至第172條及
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項前段、第175
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李順欽,嗣於民國113年1
1月6日變更為方振仁,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參,因原告有訴訟代理人,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又
因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方振仁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裁定由方振仁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