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3年度竹北簡字第37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379號
原 告 方韋智
被 告 范棋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233元,及其中100,000元自民國113
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12年11月20日上午9時
許於Instagram通話軟體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原告即於同日晚間9時許相約碰面後,由自動提款機提
領上開款項交付被告。被告主動向原告表示於113年3月31日
即為還款,詎竟屆期不為清償,縱經原告數度追討,被告均
置之不理,嗣亦退掉Instagram追蹤並封鎖兩造間的Line等
語,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向原告
表示:「真的很感謝 真的很感動 這筆錢像是救命稻草一樣
」、「我會準時歸還」、「韋智 或是有其他 願意借的 稍
微等一下 也可以 目前補完 還可以到27最後繳款時間 可以
嗎。然後你可以抽利息 也感謝你這樣幫忙 我剛剛已經繳完
手機這10萬元了 目前暫時安全 謝謝韋智」、「我知道你已
經很幫了 還幫我問這麼多 還約出來 真的很感謝」、「為
了10萬 騙掉朋友是最笨的 我不會為了10萬這樣」、「我10
0%確定 那天確定 已經銀行安排好(3/30禮拜六)安排好對匯
我的債主」等情,有Instagram對話截圖在卷可憑(見本院
卷第11-17頁),足見兩造間確存有消費借貸契約,原告並
已交付被告10萬元,被告並已承諾於113年3月30日還款,兩
造間就上開10萬元成立消費借貸契約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
告之主張為可採。
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10萬元
,及自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原告聲明請求100,233元中,233元部份為113年4
月1日至同年月17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原告聲明請求
如主文第1項所示內容,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379號
原 告 方韋智
被 告 范棋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233元,及其中100,000元自民國113
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12年11月20日上午9時
許於Instagram通話軟體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原告即於同日晚間9時許相約碰面後,由自動提款機提
領上開款項交付被告。被告主動向原告表示於113年3月31日
即為還款,詎竟屆期不為清償,縱經原告數度追討,被告均
置之不理,嗣亦退掉Instagram追蹤並封鎖兩造間的Line等
語,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向原告
表示:「真的很感謝 真的很感動 這筆錢像是救命稻草一樣
」、「我會準時歸還」、「韋智 或是有其他 願意借的 稍
微等一下 也可以 目前補完 還可以到27最後繳款時間 可以
嗎。然後你可以抽利息 也感謝你這樣幫忙 我剛剛已經繳完
手機這10萬元了 目前暫時安全 謝謝韋智」、「我知道你已
經很幫了 還幫我問這麼多 還約出來 真的很感謝」、「為
了10萬 騙掉朋友是最笨的 我不會為了10萬這樣」、「我10
0%確定 那天確定 已經銀行安排好(3/30禮拜六)安排好對匯
我的債主」等情,有Instagram對話截圖在卷可憑(見本院
卷第11-17頁),足見兩造間確存有消費借貸契約,原告並
已交付被告10萬元,被告並已承諾於113年3月30日還款,兩
造間就上開10萬元成立消費借貸契約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
告之主張為可採。
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10萬元
,及自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原告聲明請求100,233元中,233元部份為113年4
月1日至同年月17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原告聲明請求
如主文第1項所示內容,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