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竹北簡字第38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385號
上 訴 人 謝哲維
被上 訴 人 周家樺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彭富榮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385號
上 訴 人 謝哲維
被上 訴 人 周家樺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