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竹東簡字第12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125號
原 告 梁翰文
被 告 江仁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8月13
日宣判,因尚有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