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113年度竹東簡字第24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247號
原 告 李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姓名,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僅載明被告為甲 ,至今仍未補正被告姓名
,本院已發函原告請其閱卷後補正被告姓名,迄今仍未補正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另請原告提出修繕漏水工程須支出費用估價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