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114年度竹北全字第1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全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A女
代 理 人 黃○○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台幣(下同)7萬或同面額之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為相
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在20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
扣押。
相對人以20萬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不扣除在途期間)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
用,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