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竹北原小字第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原小字第5號
原 告 楊家榛
被 告 楊暉凌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
6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00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佩瑩